- 金融、投资、保险理财
- 美容、保健、医院、医疗
- 科技、电子、数码设备
- IT、软件、互联网、游戏
- 设计、广告、文化、影视
- 建材、家居、家具、软装
- 租赁服务
- 基建、施工、地产、物业
- 餐饮、酒店、旅游服务
- 食品、饮料、果蔬、茶酒
- 财务、管理、法律、政府
- 服饰、箱包、礼品、玩具
- 摄像、婚庆、家政、保洁
- 学校、教育、培训、科研
- 健身、体育、运动器材
- 汽车、汽配、交通、物流
- 五金、设备、制造、仪器
- 化工、原料、环保、能源
- 农业、畜牧、养殖、宠物
- 博客、文章、资讯、其他
- 营销、外贸、商城、双语
律师随笔|网购合同中在途货物的风险负担
- 来源:武汉鹰卓律师
- 点击次数:914
- 发布时间:2021-10-21
双十一“剁手”结束后,疯狂收包模式开启。有时,网购商品在运输途中会损坏甚至丢失。谁应该承担这个风险?在 《合同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第一承运人交付买受人;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需要运输标的物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
一是买卖标的物的风险负担允许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
二是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风险负担一般随交付转移,即交付前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交付后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三是标的物需要运输且未约定交付地点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除了线上交易和线下提货模式,网上购买的商品一般都需要运输,买卖双方往往约定一个确定的收货地点。因此,运输途中货物损坏或丢失的风险通常在买方收到货物时转移给买方。但是每个网购平台也有自己的平台协议,消费者要注意。
京东、天猫、淘宝等平台
JD.COM网《京东商城规则之卖家发货与签收规范》规定:“收货人签收货物后,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从卖方转移至收货人。”
天猫和Taobao.com 《支付宝争议处理规则》规定:“货物风险转移:除法律或双方另有约定外,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发货人在发货前(收货人收货)和收货人在发货后(收货人收货)承担;因承运人责任造成货物毁损、灭失的,托运人向承运人追偿不影响交易纠纷的处理,托运人应当依照本规则承担相应的损失。”可以推断,在JD.COM、天猫、淘宝平台购物时,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坏或丢失的风险由卖方承担。
苏宁易购、当当网等平台
Suning.cn 《苏宁易购会员章程》规定:“……您必须准确填写您的真实姓名、送货地址和联系方式。因以下情况导致订单延迟或无法交付,商家对延迟交付不承担责任,并保留单方面取消订单的权利:(3)环境变化的因素;(4)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交通戒严、罢工、暴乱、政府行动、突发战争等。”
当当《当当交易条款》规定:”.如果订单延迟或无法交付等。由于以下情况,当当网对延迟发货不承担责任:3)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交通戒严、罢工、暴乱、政府行动、突发战争等。” 由此可知,苏宁易购和当当网这两家平台货物运输途中商品的损毁、灭失风险由卖家承担。亚马逊、唯品会等平台
Vipshop 《唯品会服务条款》第十条规定:“……您确认并同意,一旦Vipshop或品牌供应商将您订购的货物交付给运输代理服务公司,即表示您已与运输代理服务公司签订运输代理协议,形成运输代理合同的法律关系;相关商品的灭失、损坏风险自商品交付运输代理服务公司时起即转移给你方。”
亚马逊《所有权与风险转移》规定:“顾客从亚马逊购买的商品,其所有权和风险在商品离开配送中心后转移给顾客。” 根据亚马逊和唯品会平台协议,货物运输途中商品的损毁、灭失风险由买家承担。
消费者在网上购物时,通常不会查阅各种网购平台的服务协议。这是否意味着在亚马逊、Vipshop等网站购买的商品损坏、丢失的风险当然要由消费者承担?在 《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使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以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解释条款;格式条款有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在 《合同的解释二》 第六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殊标记,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要求对格式条款进行解释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述的“合理方式”。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对合理提示和说明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因此,即使有些网购平台协议规定在途商品的风险负担由买方承担,消费者也可以。
上述法律规定主张该条款无效。但如果对方能够举证证明其已 “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则消费者的主张可能难以实现。笔者提醒,在“11.11”,“12.12”,“6.18”等货物毁损、灭失高发期、如所购商品价值较大或易损等,消费者最好能够事先了解清楚购物平台关于风险负担问题是如何约定的,尽可能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文章关键词:武汉法律顾问
文章来源: http://www.yingzhuolawyer.cn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联系在线客服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