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下班坐车去同事家吃饭 下班去杂货店购物途中发生交通事故 哪种工伤?

  • 来源:武汉鹰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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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1-10-21

导言:

相信每个人在日常生活中都有这样的经历。辛苦了一天的他们,虽然渴望回家,但是经常会有一些事情需要在下班的路上解决,比如买菜下班回家的路上,或者是同事约好一起吃一顿美味的晚餐。那么,如果下班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一定有很多读者不太了解这个问题。今天我们就为大家分析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让我们看看以下案例:

案例一

2016年9月,刘和同事坐滴滴专车去另一位同事家吃饭。在路上,他们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受伤了。经诊断为脊髓损伤、不完全性四肢瘫痪后,被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如公司不服,将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工伤的决定。经本案一审、二审和再审法院审理,认为刘的出行地点与其经常居住地不在同一方向,其到同事家吃饭的活动不是其日常工作生活所必需的活动。故刘的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要求,应认定为工伤,不应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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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下班后坐电动车回家的路上经过菜市场。他在菜市场买完菜,经过附近一个路口,被一辆快速跟在他后面的车撞伤。根据交警的说法,这辆车对这起事故负有全部责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说法,下班的路上,要先去菜市场买菜再回家,而且是在路上,是一条合理的路线。因此,我在下班途中顺道去买菜发生的交通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伤,公司应当在一个月内申请工伤认定。如果超过一个月,王本人可以提出工伤认定。

然后,判断是否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受到伤害,其不承担主要责任,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的标准有哪些?.

第一,应当满足“上下班途中“的要求。实践中这也是涉及争议最多,理解分歧较大的部分。此处的”上下班途中“应当如何理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属于‘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工作地、居住地、经常居住地和宿舍;

(二)在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内与配偶、父母、子女生活在合理的上下班路线上;

(三)从事日常工作和生活所需的活动,在合理的时间和合理的路线上上下班的;

(4)“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上下班途中”,只有在合理时间、路线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受伤的,才能认定为工伤。

“上下班途中”的认定至少要考虑以下三个要素:一是目的要素,即必须是为了上下班的目的;二是时间因素,即通勤时间是否合理;三是空间因素,即往返工作场所和住所的路线是否合理。

根据上述分析,在合理路线上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伤害,如果符合三个要件,则可以认定为工伤;但下班后与他人聚餐、交通事故受伤不符合三要件,难以认定为工伤。当然,这里可能有例外。工作后,因参加公司要求的工作聚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伤害,可以认定为工伤。

第二,应当满足“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要求。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行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二)因两个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对事故的作为和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事故,各方均无责任。一方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另一方不承担责任。因此,非本人主要责任者,即事故责任比例在50%及以下(含50%事故责任)者,可认定为工伤,以交警部门制作的责任认定书为准。

第三,应当满足“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要求。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通事故”是指因车辆在道路上的过错或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事件。“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场所,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共通行场所。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因此,上下班途中发生的其他事故不符合要求。